2024中超第二十五轮积分榜 违反! 一日四家私募机构被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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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中超第二十五轮积分榜 违反! 一日四家私募机构被监管!

文/吴桐晓欣

4月7日,深交所向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卓时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天创私募证券四家公司发出监管函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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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这四家机构在参与深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询价流程时存在违规行为:

1、前海人寿未明确新股认购流程的操作流程,在一些重要操作环节未设置A、B角或审核机制; 未制定网下询价配售业务合规审查制度,未建立除交易员外申购新股的合规审查制度。 报价通知人员通讯设备控制系统。 部分项目询价建议书未按照内控制度要求对新股所属行业进行分析; 盈利预测和估值部分相对简单,重要假设和参数没有详细阐述。 部分项目评估结论缺乏严谨、完整的逻辑推导过程; 部分项目最终报价决策过程记录缺失。

2、卓智私募风险管理体系不完善,信息泄露、报价偏差等风险控制措施不足; 价格变更程序和材料归档要求不明确。 新增股价询价业务相关内部制度建立及审批流程、报价讨论决策流程等记录缺失; 新的股票研究报告和模型文件不完整。 部分人员通讯设备不受控制; 部分人员未按照内部要求参加新股业务培训。 一些内部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承销商价格报告的简单复制和摘录以及粘贴错误; 部分新股盈利预测及主要参数假设未详细说明。 新股研究报告的估值区间和最终定价缺乏严谨完整的逻辑推导过程、客观的研究支撑和合理的解释。

3、嘉实资本内部新股制度制定不严格,部分制度简单摘录规则,内容不当; 风险控制措施不足,对已发生的超范围报价行为未设置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报价流程不遵循内部系统 请求审核。 存在被控制人在查询日交易期间拿出手机且未说明原因的情况。 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等材料的简单摘录; 估值区间缺乏严谨、完整的逻辑推导过程,部分估值区间结论与相关依据的逻辑相悖。 定价团队成员不符合内部规则要求的; 最终报价风险依靠个人人员进行投资决策,集体决策体现不够; 集体决策过程的记录和最终报价的决策依据缺失。

4、天创私募内控制度审批流程缺失,对新股研究报告的审批机制没有制定明确且可执行的规定或流程。 报价环节审核流程执行不到位,个别项目出现报价错误; 个别项目的资金转移审批程序不完整。 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控制通讯设备的; 无法控制计算机系统和其他通信软件。 未履行研究报告审批程序; 部分研究报告未对财务数据、盈利能力等内容进行分析,个别项目的推导过程不合理。 最终报价前未按照公司内控制度的要求进行审批程序; 最终报价的决策过程记录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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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明,贵公司在参与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询价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和执行不健全。 新股认购操作程序不明确,部分重要操作环节未设立A、B角或审核机制; 未制定线下询价配售业务合规审核制度,未制定交易者以外的报价知情人沟通方式。 设备管理系统。

2、估值研究不足,定价依据不足。 部分项目询价建议表未按照内控制度要求对新股所属行业进行分析; 盈利预测和估值部分相对简单,重要假设和参数没有详细阐述。 部分项目评估结论缺乏严谨、完整的逻辑推导过程; 部分项目最终报价决策过程记录缺失。

上述行为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等相关行业规范和要求,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法事实和情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规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规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2024中超第二十五轮积分榜 违反! 一日四家私募机构被监管!,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承销业务——发行承销违规行为监管(试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我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书面警示形式的自律监管措施。

请您考虑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行为,参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询价的相关规则和要求,明确具体整改措施和责任人,积极落实整改工作,并于一年内向公司报告。自收到本决定函之日起一个月。 公司提交整改报告。

你们公司应以此为鉴,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交易所业务规则和相关行业标准,建立健全询价制度流程,规范询价行为2024中超第二十五轮积分榜,确保定价依据合理、决策流程完备,真正发挥机构投资的作用。 专业的定价能力。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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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卓时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明,贵公司在参与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询价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和执行不健全。 风险管理体系不完善,信息泄露、报价偏差等风险控制措施不足; 价格变更程序和材料归档要求不明确。 新增股价询价业务相关内部制度建立及审批流程、报价讨论决策流程等记录缺失; 新的股票研究报告和模型文件不完整。 部分人员通讯设备不受控制; 部分人员未按照内部要求参加新股业务培训。

2、估值研究不足,定价依据不足。 一些内部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承销商价格报告的简单复制和摘录以及粘贴错误; 部分新股盈利预测及主要参数假设未详细说明。 新股研究报告的估值区间和最终定价缺乏严谨完整的逻辑推导过程、客观的研究支撑和合理的解释。

上述行为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等相关行业标准和要求,违反了第三条、制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规则》第11条、第12条。

鉴于上述违法事实和情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规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规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行承销业务——发行承销违规行为监管(试行)》的规定,本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书面警示形式的自律监管措施。

请您考虑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行为,参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询价的相关规则和要求,明确具体整改措施和责任人,积极落实整改工作,并于一年内向公司报告。自收到本决定函之日起一个月。 公司提交整改报告。

你们公司应以此为鉴,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交易所业务规则和相关行业标准,建立健全询价制度流程,规范询价行为,确保定价依据合理、决策流程完备,真正发挥机构投资的作用。 专业的定价能力。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4 月 7 日

2024中超第二十五轮积分榜 违反! 一日四家私募机构被监管!

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贵公司在参与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询价流程时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内部新股制度制定和实施不完善。 内部新股制度制定不严格,有的制度只是简单摘录规则,内容不当; 风险控制措施不足,对已发生的过度报价行为未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报价链接未按照内部系统要求进行审核。 存在被控制人在查询日交易期间拿出手机且未说明原因的情况。

2、新股研究不深入,定价依据不足,行情集体决策机制不完善。 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等材料的简单摘录; 估值区间缺乏严谨、完整的逻辑推导过程,部分估值区间结论与相关依据的逻辑相悖。 定价团队成员不符合内部规则要求的; 最终报价风险依靠个人人员进行投资决策,集体决策体现不够; 集体决策过程的记录和最终报价的决策依据缺失。

上述行为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等相关行业规范要求,违反第三条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规则》、第11条、第12条。

鉴于上述违法事实和情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规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规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承销业务——发行承销违规行为监管(试行)》》,本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书面警示形式的自律监管措施。

请您考虑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行为,参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询价的相关规则和要求,明确具体整改措施和责任人,积极落实整改工作,并于一年内向公司报告。自收到本决定函之日起一个月。 公司提交整改报告。 本所将约谈你公司合规负责人和新股业务负责人,了解整改情况。

你们公司应以此为鉴,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交易所业务规则和相关行业标准,建立健全询价制度流程,规范询价行为,确保定价依据合理、决策流程完备,真正发挥机构投资的作用。 专业的定价能力。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4 月 7 日

2024中超第二十五轮积分榜 违反! 一日四家私募机构被监管!

广东天创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明,贵公司在参与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询价流程时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和执行不健全。 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审批流程缺失,新股研究报告审批机制尚未制定明确且可执行的规定或流程。 报价环节审核流程执行不到位,个别项目出现报价错误; 个别项目的资金转移审批程序不完整。 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控制通讯设备的; 无法控制计算机系统和其他通信软件。

2、计价定价依据不足,报价集体决策机制不完善。 未履行研究报告审批程序; 一些研究报告没有对财务数据、盈利能力等内容进行分析,个别项目的推导过程不合理。 最终报价前未按照公司内控制度的要求进行审批程序; 最终报价的决策过程记录缺失。

上述行为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等相关行业规范和要求,违反了《深圳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法事实和情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规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规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承销业务——发行承销违规行为监管(试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本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请您考虑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行为,参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询价的相关规则和要求,明确具体整改措施和责任人,积极落实整改工作,并于一年内向公司报告。自收到本决定函之日起一个月。 公司提交整改报告。 本所将约谈你公司合规负责人和新股业务负责人,了解整改情况。

你们公司应以此为鉴,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交易所业务规则和相关行业标准,建立健全询价制度流程,规范询价行为,确保定价依据合理、决策流程完备,真正发挥机构投资的作用。 专业的定价能力。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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